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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表单位:湛江环保局  发表时间:2016-06-2310:52

关于湛江市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第2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v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二、根据车辆用途的不同,分时段逐步推进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湛江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新车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6年 6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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